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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年,中國頒布實施第一部憲法,其中規定公民有“遷徙和居住的自由”。
1955年6月,國務院發布《關于建立經常戶口登記制度的指示》,規定全國城市、集鎮、鄉村都要建立戶口登記制度。
1956年、1957年,國家連續頒發4個限制和控制農民盲目流入城市的文件。
1958年1月,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為標志,對人口自由流動實行嚴格限制和政府管制。第一次明確將城鄉居民區分為“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1975年,憲法正式取消了有關遷徙自由的規定,此后一直沒有恢復。
1984年10月,國務院發《關于農民進入集鎮落戶問題的通知》允許農民自理口糧進集鎮落戶。
1985年7月,公安部又頒布了《關于城鎮人口管理的暫行規定》,“農轉非”內部指標定在每年萬分之二。同時,作為人口管理現代化基礎的居民身份證制度也在同樣的背景下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于1985年9月宣布實施。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逐步確立終于使戶籍制度做出了相應的初級改革。 …[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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