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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晨報消息本報昨起與市總工會聯合推出《勞動合同法》系列報道,權威解讀新法細節。今日,市總工會法律部部長宋桂蘭為我們解讀哪些用工“習慣”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后將成為過去。
用工不簽勞動合同
現實中,不少用人單位錯誤地認為,不簽勞動合同就掌握了用工主動權。新法明確并加重了單位用工不簽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違法就將增加用工成本。
規章制度單位說了算
新法實施后,單位制訂勞動規章制度要遵循相應程序,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勞動合同一年一簽
目前,多數用人單位選擇了一年一簽合同,以最大限度自由選擇勞動者。新法實施后,用人單位終止到期勞動合同或解除勞動合同都要支付經濟補償金。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后,勞動者有權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要簽“無固定”解雇
新法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做了修改和完善,將簽訂的主動權交到了勞動者手中。其實,無固定期限合同并非“鐵飯碗”,只要協商一致或者出現法定解除情形,同樣可以解除。
出資培訓可設服務期
新法對服務期及違約金的約定作出了明確的限制,以保護勞動者的自主擇業權。條件只有一個,即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而非所有的“出資培訓”。這意味著,不久的將來辦戶口、提供住房或車輛等特殊福利待遇也不能設定服務期及違約金條款。
試用期工資隨便給
新法明確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違紀辭退何患無辭
新法實施后,單位那種“欲加之罪、何患無辭”的辭退做法,將面臨“用工成本翻番”的責罰。
終止到期合同不用補償
《勞動法》確立了經濟補償金制度,不過用人單位只有解除勞動合同需支付經濟補償金,這讓不少單位選擇訂立短期合同以減少用工成本。新法將合同到期不再續訂納入了經濟補償金的適用范圍,倡導簽訂長期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需要注意的是,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
(王麗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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