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北區人民法院近日出臺了在相關案件審理中,對外委托鑒定、評估、拍賣等工作的具體操作程序和辦法,其中規定,在選擇鑒定委托機構時,如果委托雙方不能協商一致,抽簽決定,并由紀檢監察部門到場監督抽簽,或在雙方當場的情形下監督抽簽,必要時邀請法院領導或紀檢監察部門會同審判、執行部門到場監督。為縮短委托書鑒定的時間,提高辦案的效率,該院還規定對鑒定案件的外送和鑒定報告的取回,必須在一個星期內完成,避免了因拖延而影響辦案周期,使鑒定工作更趨規范化。(胡朝霞李文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