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個體工商戶滾動驗照施行辦法(試行)
第一條為加強對個體工商戶的管理,方便廣大個體工商戶參加驗照,提高驗照工作質量和效率,根據《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范圍為寧波市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戶。
第三條個體工商戶驗照(以下簡稱驗照)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每年依法在規定時間內,對個體工商戶進行檢查,確認個體工商戶繼續經營資格的法定制度。
個體工商戶滾動驗照是指按《營業執照》注冊號尾數相對應月份確定驗照時間,并以此為序,逐月滾動實施驗照的方式。
第四條寧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所屬各分局(直屬工商所)是本市和本市相關區域內個體工商戶驗照的主管機關。其所屬各工商所負責具體辦理轄區內個體工商戶的驗照工作。
第五條本市個體工商戶滾動驗照的時間為每年的1月1日至9月30日。各個體工商戶具體驗照時間,以營業執照注冊號尾數為個體工商戶的申報驗照月份,即尾數是1的,驗照為1月份,尾數是2的,驗照為2月份,以此類推。尾數是0的,并入9月份驗照。
對邊遠地區及從事市場經營、公路運輸等行業的個體工商戶,可酌情采取集中和上門驗照的辦法。
第六條驗照主要審查以下內容:
(一)實際使用字號與核準的字號是否一致;
(二)實際經營的場地與核準的經營場所是否一致;
(三)是否按核準的經營范圍及方式從事經營活動;
(四)有無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的行為;
(五)經營范圍涉及的相關許可證是否齊備有效;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需要審查的事項。
第七條驗照的基本程序:
(一)工商巡查組(亦可委托個協組織)發送驗照通知、驗照登記表等有關資料,并對個體工商戶進行實地檢查。
(二)工商所受理窗口審核驗照登記表及其他材料;
(三)繳納當期管理費;
(四)加貼驗照標識和加蓋驗照戳記;
(五)發還營業執照。
第八條申報驗照須提交下列材料:
(一)驗照登記表;
(二)營業執照正、副本;
(三)其他應提交的材料。
第九條驗照主管機關可以根據上級主管機關的規定,結合開展有關行業的專項整治,要求個體工商戶提交有關專項審批資料或許可證明。
第十條個體工商戶提交驗照登記表后,工商所應當及時按照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內容,采取書面審查和實地核查相結合的辦法進行審查。并按政務承諾制度規定的時限辦結。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過驗照:
(一)在驗照主管機關發出驗照整改通知后,拒不改正違規行為的;
(二)政府明令停產、轉產的;
(三)不能提交相關有效許可證的;
(四)有其他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
驗照主管機關對不予通過驗照的個體工商戶,依照《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二條驗照主管機關對通過驗照的個體工商戶,在其《營業執照》上加貼驗照標記,個體工商戶取得繼續經營的資格。
第十三條個體工商戶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參加驗照需要延期的,必須在規定驗照月份之前提出書面申請,經工商所分管所長同意后,可予以延期驗照;
個體工商戶因經營需要,要求提前月份參加驗照的,工商所應予以受理。
第十四條個體工商戶無正當理由未在滾動驗照規定期限報送驗照材料的,依照《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和《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經驗照審查發現個體工商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驗照主管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在驗照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二)未經批準擅自改變登記事項的;
(三)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取得登記的;
(四)有其他違法行為的。
第十六條工商所應當嚴格遵守收費規定,嚴禁借驗照之際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和搭車收費。
第十七條驗照工作人員在驗照中濫用職權,嚴重失職,循私舞弊,侵害個體工商戶合法權益造成后果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個體工商戶對驗照主管機關或者工商所作出的行政處罰及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寧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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