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政部、財政部日前下發通知,從10月1日起將主要由中央財政負擔的殘疾軍人(含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民兵民工)殘疾撫恤金標準在現行基礎上提高20%,將烈屬(含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定期撫恤金、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含在鄉西路軍紅軍老戰士、紅軍失散人員)生活補助標準提高15%。
在這次提標中,國家同時將在鄉老復員軍人定期定量補助在2007年標準基礎上每人每年提高360元;將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參試人員的生活補助標準由2007年的每人每月100元提高至130元,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按比例承擔經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