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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勞動保障行政服務中心辦事指南(29-1)
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
●實施主體
寧波市養老保險管理中心
●業務范圍: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一次性支付;
●政策依據
1.《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
2.《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9]66號)
3.《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暫行辦法》(勞辦發[1997]116號)
4.《浙江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
5.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險廳《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辦法》(浙勞社老[2006]142號)
6.寧波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辦法》(甬勞社老[2007]37號)
7.《關于調整企業職工和企業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一次性撫恤費標準的通知》(甬勞社老[2006]245號)
8.《寧波市外來務工人員社會保險實施細則》(甬勞社辦[2007]222號)
●申報材料
參保人員符合終止養老保險關系條件、要求清算個人賬戶的,應提供《寧波市社會保險中(終)止繳費通知表》、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若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還需提供以下資料:
1.外來從業人員參加外來務工人員社會保險并返回原籍,由他人代辦的,還應提供由委托人親筆簽名的委托書、代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2.到達退休年齡不符合按月領取養老金條件,由他人代辦的,還應提供由委托人親筆簽名的委托書、代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3.參保人員在職死亡的,還應由法定繼承人提供死亡人員的火化證明或死亡證明原件及復印件、繼承關系證明資料(如戶口簿、結婚證等)、法定繼承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4.參保人員出國定居的,還需提供出國定居證明。由他人代辦的,還應提供由委托人親筆簽名的委托書、代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辦理窗口
局綜合服務大廳二樓25-27號窗口辦理
●受理時間及承諾期限
每月1-23日之間的工作日受理;3個工作日內辦結。
寧波市勞動保障行政服務中心辦事指南(29-2)
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
●實施主體
寧波市養老保險管理中心
●業務范圍:養老保險關系轉移
●政策依據
1.《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
2.《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9]66號)
3.《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暫行辦法》(勞辦發[1997]116號)
4.《浙江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
5.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險廳《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辦法》(浙勞社老[2006]142號)
6.寧波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辦法》(甬勞社老[2007]37號)
●申報材料
1.養老保險關系轉出
(1)大市統籌內轉出的,應提供《寧波市社會保險中(終)止繳費通知表》及轉入地社保機構出具的養老保險關系接收函;
(2)轉出至浙江省內其他城市的,應提供《寧波市社會保險中(終)止繳費通知表》及轉入地社保機構出具的養老保險關系接收函(須注明:轉入地社保機構名稱、賬號及開戶銀行)。
(3)轉出浙江省的,參保者可在流動前憑本人身份證向原參保地社保機構申請開具《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符合相關條件的,將由雙方社會保險機構為其辦理轉移接續手續。
2.養老保險關系轉入
(1)大市統籌內轉入的,在轉入地參保后,參保人員憑身份證,向轉入地社保機構領取《企業職工市內轉移聯系函》;
(2)由浙江省內其他城市轉入的,在轉入地參保后,參保人員提供由原參保地社保機構核發的養老保險手冊或由原社保機構出具的參保證明,轉入地社保機構經審核后,出具《企業職工異地轉入聯系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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