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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中共浙江省委辦公廳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關于進一步做好解決部分企業軍轉干部生活困難工作的意見〉的通知》(浙委辦〔2004〕30號)和《關于貫徹浙委辦〔2004〕30號文件有關問題的意見》(浙人軍〔2004〕156號)文件精神,進一步做好解決部分企業軍轉干部生活困難工作,現就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抓緊解決部分企業軍轉干部的生活困難。各地各單位要對企業軍轉干部的生活困難情況進行深入細致的排查,對照中央和省、市有關文件規定,采取有力措施,抓好落實工作。對下崗失業人員能介紹就業的要抓緊介紹就業;一時就業不了的,要抓緊解決一定的經濟補助;符合提前退休條件、本人自愿的,要及時辦理退休手續;對低于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和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要抓緊補助到位。
二、對甬黨辦〔2004〕1號文件的補充意見
1、在職企業軍轉干部(含已辦理內退、退養和市屬企業改制中的“三家抬”人員)的工資如果低于當地職工平均工資,企業退休軍轉干部基本養老金低于當地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從2003年9月起,先按上年度當地平均水平按月補助,如當年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和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高于上年度平均水平的,于次年上半年內予以補足。
“在職”是指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在用人單位管理下從事勞動并獲取工資收入的勞動者。
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理解,“當地”是指市區(海曙區、江東區、江北區、鎮海區、北侖區、經濟技術開發區、保稅區、大榭開發區、科技園區、東錢湖旅游度假區,以下簡稱十區)和縣(市)及鄞州區。“職工平均工資”指統計部門按國家規定統計口徑公布的職工平均工資。其中十區職工平均工資以市統計局提供的十區職工平均工資數據為準,其他縣(市)和鄞州區以當地統計部門提供的職工平均工資數據為準。
“基本養老金”是指企業和職工參加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后,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計算發給退休人員的養老金數額。在確定企業退休軍轉干部當地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時,可將已參加養老保險統籌的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退休金總額和企業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總額與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人數和企業退休人員人數加權平均確定。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退休金組成項目按當地列入統籌的項目確定。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人數和養老金發放額等相關基礎數據由各地人事部門提供,經加權平均后的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由當地勞動保障部門提供。當地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當地”與上述當地職工平均工資中的“當地”含義相同。其中市十區的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由市勞動保障部門提供。其他縣(市)和鄞州區的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由當地勞動保障部門提供。
2、省屬企業軍轉干部的補助標準按當地縣(市)、區職工平均工資和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標準執行,經費由企業自行解決,企業無法解決的由企業主管部門解決,企業和主管部門確實無法解決的,由省級財政幫助解決。中央在我市企業可參照上述標準執行,經費開支渠道不變。
3、企業軍轉干部按規定辦理提前退休手續時,繳費年限和退休時間按實核定,其他按現行規定執行。
4、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未能就業生活困難的企業軍轉干部,在再就業前,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給予補助,補助時間從2003年9月30日起執行;2003年9月30日以后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的,補助時間從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次月起執行。生活困難補助資金,由當地政府解決。原從中央、省屬企業失業的軍轉干部的補助資金,先由戶籍所在地的政府給予補助,年底向省財政結算。
5、企業應按規定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確保企業軍轉干部按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企業,軍轉干部的醫療費用由企業參照當地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予以報銷。對因企業破產、改制后失業的軍轉干部或無用人單位主體的退休軍轉干部,各地應將其納入基本醫療保險覆蓋范圍,其軍齡視作繳費年限,其他繳費按當地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如本人繳費確有困難的,由當地政府幫助解決。各地應積極采取切實有效措施,確保軍轉干部按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確保軍轉干部于2004年9月底前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對未參加醫療保險,而企業報銷確有困難或參保后自負醫藥費負擔仍很沉重的軍轉干部,要通過社會籌資和政府支持等辦法給予醫療補助。
上述意見內容如與甬黨辦〔2004〕1號文件內容不符的,以本意見內容為準。
三、辦理程序和要求
1、在職企業軍轉干部符合補助條件且確需當地政府協助解決的,可由所在企業按規定向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的勞動保障部門或當地政府指定的機構進行申報。其中養老保險關系在市養老保險管理中心的,由市主管部門或企業報市勞動保障局審核辦理,養老保險關系在十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報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審核辦理,市或十區財政部門根據當地勞動保障部門核定的意見核撥補助金,并由勞動保障部門負責發放至申報單位,由各申報單位落實發放到本人。各縣(市)、鄞州區根據本文件精神,結合當地實際,明確辦理程序和要求。
2、企業軍轉干部要求辦理提前退休,應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其中在職的經企業或企業主管部門核實后報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審核辦理;失業的經街道(鄉鎮)勞動保障機構核實后報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審核辦理。申報時應提供本人檔案、軍轉干部身份證件等材料。
3、退休的企業軍轉干部基本養老金補助,應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本人檔案所在單位或街道(鄉鎮)勞動保障機構核實后報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審核辦理。申報時應提供本人檔案、軍轉干部身份證件等材料。
4、失業的企業軍轉干部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后的生活困難補助,由本人按規定向戶籍所在地街道(鄉鎮)勞動保障機構申報,由街道(鄉鎮)勞動保障機構簽署審核意見后,上報當地就業管理服務機構核準。市、縣(市)、區財政部門根據當地就業管理服務機構核準的意見核發補助費,并由當地區就業管理服務機構下撥至街道(鄉鎮)社會保障機構,由街道(鄉鎮)社會保障機構落實發放到人。十區失業的企業軍轉干部生活困難補助與城鎮就業困難人員再就業援助補貼同時辦理。
5、對因企業破產、改制后失業的軍轉干部或無用人單位主體的退休軍轉干部,如本人繳費確有困難,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戶籍所在地街道(鄉鎮)勞動保障機構核實后,報各醫療保險統籌地區經辦機構審核辦理。其中,市級醫保統籌的各區失業企業軍轉干部的申請,經街道(鄉鎮)勞動保障機構核實,并經各區醫保經辦機構審核后,報市醫保中心審定辦理。其醫療保險的個人帳戶以上年社會平均工資為基數按同類人員的標準計入。
四、切實加強對上級文件貫徹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
解決部分企業軍轉干部生活困難是一項重要的工作,各級黨委和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視,認真履行屬地管理責任,建立健全責任制,把工作落到實處。各縣(市)、區及市直各有關單位要認真對照中央和省、市有關文件規定,對貫徹落實情況進行自查,于2004年9月30日前將自查情況書面報告市軍轉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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