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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紹興、衢州市委組織部,市人事局(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
紹市組[2004]8號、衢市組[2004]24號請示悉。為進一步加強鄉鎮干部隊伍建設,完善鄉鎮國家公務員(機關工作人員)管理工作,妥善解決鄉鎮機關聘用制國家公務員(機關工作人員)的后顧之憂,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和省委組織部、省人事廳《關于全省鄉鎮機關推行和參照試行國家公務員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浙組[1997]45號)精神,經研究,現就鄉鎮國家聘用制公務員(機關工作人員)有關管理和待遇問題答復如下:
一、凡在鄉鎮機關行政編制以內,經縣(市、區)組織人事部門批準聘用,并按照省委組織部、省人事廳《關于全省鄉鎮機關推行和參照試行國家公務員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已經過渡為國家公務員(機關工作人員)的人員,應按照《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并與鄉鎮機關其他國家公務員(機關工作人員)享受同等政治生活待遇。
二、符合上述規定且已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條件的鄉鎮聘用制國家公務員(機關工作人員),按照《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國家公務員(機關工作人員)退休手續并享受相應的退休待遇,同時辦理“農轉非”手續。
三、部分已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其涉及養老保險的有關問題,由當地組織人事部門會同勞動保障部門妥善處理。
二○○四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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