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3.5萬元以上7萬元(含)以下的,在職職工個人承擔15%(其中在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發生的,承擔10%)、退休人員個人承擔10%(其中在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發生的,承擔5%),其余由統籌基金支付;
(3)7萬元以上20萬元(含)以下的,參保人員個人承擔5%,其余由統籌基金支付;
(4)20萬元以上部分,參保人員個人承擔5%,其余由大病救助基金支付。
4.參保人員連續住院超過12個月的,應在滿12個月時進行一次醫療費結算,超過12個月以上月份數按再次住院處理。
(六)特殊病種治療項目醫療待遇
特殊病種治療項目的治療包括門診或住院治療兩種形式,發生的醫療費個人承擔10%,其余由統籌基金支付。
特殊病種治療的具體項目包括:惡性腫瘤化療、放療;重癥尿毒癥透析治療;列入《浙江省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項目目錄》的器官、組織移植術的術后抗排異治療,肝移植后抗排異治療;精神分裂癥、抑郁癥(中、重度)、躁狂癥、強迫癥、精神發育遲緩伴發精神障礙、癲癇伴發精神障礙、偏執性精神病的專科治療;系統性紅斑狼瘡治療;再生障礙性貧血治療;血友病治療。
(七)藥品和醫療服務項目支付標準
參保人員使用的藥品、醫療服務項目及醫用材料的范圍及支付標準按《浙江省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浙江省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項目目錄》執行。參保人員因治療需要使用基本醫療保險乙類藥品、乙類醫療服務項目發生的醫療費,先由個人按規定自付部分醫療費后,再按上述第(四)、第(五)、第(六)項規定支付。
參保人員在外地就醫后按規定申請醫療費零星報銷的,其用藥范圍和支付標準按《浙江省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及相關的限定支付范圍規定執行,也可選擇按醫療費發生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及相關的支付標準執行,醫療服務項目、醫用材料的范圍及支付標準統一按《浙江省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項目目錄》執行。
(八)醫療費累計計算辦法
參保人員的門診醫療費自負段累計、住院起付標準自負累計、住院醫療費累計均按一個年度計算。參保人員門診、住院、特殊病種治療的醫療保險待遇標準按醫療費結算或零星報銷時所在的年度和參保人員身份確定。醫療費結算發生錯誤時,參保人員應在結算票據出具之日起的1個月內,到出具票據的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或醫保經辦機構,按原結算待遇辦理退款并重新結算,醫療保險待遇標準按重新結算時所在的年度和參保人員身份確定。
參保人員門診、住院、特殊病種治療因使用基本醫療保險乙類藥品、乙類醫療服務項目及轉外就醫發生的醫療費中先由個人按規定自付的部分,以及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之外的自費費用不計入門診醫療費自負累計和住院起付標準自負累計。
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之外的自費費用,不計入年度住院醫療費分段累計,使用基本醫療保險乙類藥品、乙類醫療服務項目及轉外就醫發生的醫療費中先由個人按規定自付部分計入年度住院醫療費分段累計。
(九)轉外地就醫待遇
參保人員轉外地就醫發生的符合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醫療費,按規定扣除使用基本醫療保險乙類藥品和乙類醫療服務項目發生的應由個人自付部分后,其余部分再由個人自付一部分,轉往上海、杭州等地指定的醫保定點醫療機構(不包括其下屬分院及聯合病房)的,個人自付比例為5%;轉往寧波市外其他醫保定點醫療機構的,個人自付分別為三級醫療機構15%,二級、一級及其它醫療機構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