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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涉及乘車人事故
6.1車輛在行駛過程中事故
6.1.1在車輛正常行駛中乘車人因自行跳車、墜車、將身體任何部位伸出車外或向車外拋物發生的事故:乘車人應承擔主要以上責任,駕駛人有過錯的承擔次要責任,無過錯的不承擔責任。
6.1.2因未關好車門、車廂發生乘車人、車廂內附載作業人員被甩出車外的事故:駕駛人應承擔主要以上責任,乘車人、車廂內附載作業人員有過錯的承擔次要責任,無過錯的不承擔責任。
6.1.3車輛在行駛過程中因違反裝載規定、超速行駛或者遇情況處置不當造成車內乘車人、車廂內附載作業人員受到傷害的事故:駕駛人承擔主要以上責任,乘車人、車廂內附載作業人員有過錯的承擔次要責任,無過錯的不承擔責任。
6.1.4車輛在行駛過程中出現險情(如:車輛發生制動、方向失效,或發生失火、爆炸等險情)影響乘車人安全時,發生乘車人、車廂內附載作業人員為逃生而跳車、擁擠造成的傷亡事故:駕駛人承擔主要以上責任,乘車人、車廂內附載作業人員有過錯的承擔次要責任,無過錯的不承擔責任。
6.1.5車輛在行駛過程中乘車人擅自攀爬車輛發生的事故:乘車人承擔主要以上責任,駕駛人有過錯(已經發覺但未阻止或者未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的承擔次要責任,無過錯的不承擔責任。
6.1.6因乘車人干擾駕駛人正常駕駛的過錯行為造成車輛失控發生的事故:乘車人承擔主要以上責任,駕駛人有過錯(如:駕駛人受干擾后未采取措施避免事故或采取措施不當等)的承擔次要責任,無過錯的,不承擔責任。若駕駛人受到乘車人搶奪方向盤或其他暴力手段嚴重干擾控制車輛發生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不屬于交通事故,依據其他法律法規處理。
6.1.7乘車人因未系安全帶或者未戴安全頭盔造成自身相關的傷亡事故:乘車人承擔自身相關傷亡損害后果的次要責任。
6.2車輛在停車上下客過程中事故
6.2.1營運客車在車輛未停穩前打開車門致使乘車人墜落或下車過程中發生的事故:負有開關車門義務的行為人(駕駛人或售票人)應承擔主要以上責任,乘車人有過錯的承擔次要責任,無過錯的不承擔責任。
6.2.2營運客車在車輛未停穩前乘車人自行打開車門下車致使乘車人墜落或者下車過程中發生事故:乘車人應承擔主要以上責任,駕駛人或售票人有過錯(如未盡安全提醒、勸阻義務)的承擔次要責任,無過錯的不承擔責任。
6.2.3營運客車在車輛停穩后乘客在下車過程中發生摔倒、擠壓傷害事故或者乘車人自行打開車門下車過程中與其他車輛、行人發生事故:乘車人應承擔同等以上責任,駕駛人或售票人有過錯(如未盡安全提醒、勸阻義務或車輛未靠近道路右邊停靠)的承擔同等以下責任,無過錯的不承擔責任。
七、特殊形態交通事故
7.1車輛碰刮橫跨道路管線、橋涵事故
7.1.1車輛因裝載超高發生刮碰凈高凈寬符合規定要求的橫跨道路管線、橋涵的事故:駕駛人承擔全部責任。
7.1.2車輛與設有限高、限寬標志的橫跨道路管線、橋涵發生刮碰橫跨道路管線、橋涵的事故:駕駛人承擔全部責任。
7.1.3凈高凈寬符合規定要求又未設有限高、限寬標志的橫跨道路管線、橋涵,車輛駕駛人行駛中難以發覺而發生刮碰橫跨道路管線、橋涵的事故:橫跨道路的管線、橋涵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主要以上責任,駕駛人有過錯的承擔次要責任,無過錯的不承擔責任。
7.1.4凈高凈寬符合規定要求又未設有限高、限寬標志的橫跨道路管線、橋涵,車輛駕駛人行駛中能夠及時發覺而發生刮碰橫跨道路管線、橋涵的事故:駕駛人承擔主要責任,橫跨道路的管線、橋涵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次要責任。
7.2違法占道(含處于靜態的違法占道車輛或者道路缺陷)、違法施工事故
7.2.1行車視線良好,車輛駕駛人能夠及時發現因違法占道、違法施工引起的險情,并能采取相應避險措施而發生的事故:駕駛人應承擔主要責任,違法占道、違法施工的單位或行為人承擔次要責任。
7.2.2因夜間或惡劣天氣等原因行車視線差,車輛駕駛人不能及時發現因違法占道或施工引起的險情,并且不能采取相應避險措施而發生的事故:違法占道、施工的單位或行為人應承擔同等以上責任,駕駛人有過錯的承擔同等以下責任,無過錯的不承擔責任。
7.3二次事故
7.3.1因交通事故失去活動能力而滯留車行道的受傷人員因二次事故再次受到傷害的事故:第二次事故車輛駕駛人應承擔二次事故的主要以上責任,第一次交通事故中有特定救助義務的其他當事人有條件救助而未及時救助的承擔次要責任,第一次交通事故中無特定救助義務的其他當事人或第一次交通事故中雖有特定救助義務的其他當事人但無條件救助或者來不及救助的而發生的二次事故,第二次事故車輛駕駛人應承擔二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7.3.2受害者因第一次受車輛碰刮等原因突然從甲車道倒向乙車道再次受乙車道上行駛的車輛碰壓造成第二次傷害的事故:應按一起事故處理,乙車道車輛有過錯的承擔次要責任,無過錯的不承擔責任。
7.4車輛碰撞動物事故
7.4.1車輛駕駛人或行人帶領動物上道路通行未盡管理責任,影響其他車輛、行人的正常通行發生的事故:帶領動物上道路的車輛駕駛人或行人應承擔同等以上責任,其他車輛駕駛人、行人能夠及時發現險情并采取相應措施的,承擔同等以下責任,無過錯的不承擔責任。
7.4.2動物不在管理人控制的情況下在道路通行雖有影響安全的行為,但車輛駕駛人能夠及時發現險情并采取避險措施而發生的事故:車輛駕駛人應承擔主要以上責任,動物所有人、管理人有過錯的承擔次要責任,無過錯的不承擔責任。
7.4.3無主動物或者無人控制的動物在道路上有影響安全的突然行為,且車輛駕駛人緊急避險沒有超過必要限度而發生的事故:屬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不承擔責任。
7.4.4無主動物或者無人控制的動物在道路上有影響安全的突然行為,車輛駕駛人遇此險情采取的緊急避險不當而發生的事故:駕駛人應承擔相應責任。
7.5擅自偷開他人車輛事故
7.5.1未經車輛所有人、管理人或車輛駕駛人同意,擅自偷開他人車輛發生的事故:車輛所有人、管理人或車輛駕駛人有過錯(如:未按規定鎖好車門、未及時勸阻)的承擔次要責任,無過錯的不承擔責任,偷開人承擔相應責任。
7.5.2駕駛失竊或被盜搶車輛發生的事故:由車輛駕駛人承擔相應事故責任,車輛所有人、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7.6機動車在公共停車場、場站內等特定地點有他人指揮的情況下停放或駛離時發生的事故:指揮人為不負有指揮職責或者駕駛人沒有按照負有指揮職責的指揮人的指揮停放或駛離的,駕駛人承擔相應責任,指揮人不承擔責任;駕駛人與指揮人員都有過錯的,駕駛人與指揮人均應承擔相應責任;駕駛人按照負有指揮職責的指揮人的指揮停放或駛離且沒有其他過錯的,駕駛人不承擔責任。
7.7當事雙方未發生接觸的事故:應當根據當事人過錯行為誘發的危險性和對方避險的可能性確定事故責任。
7.8教練車事故:教練車在教練時發生的事故,由教練員承擔相應責任;非教練員教練時發生的事故,由非教練員和學員按照各自的過錯分別承擔相應責任;學員單獨駕駛發生事故的由學員承擔相應責任。
7.9故障車事故:故障車經修理后未排除故障上路行駛發生的事故,駕駛人發現故障未經排除仍然駕車并由此引發的事故,由駕駛人承擔相應責任;修理人未向駕駛人告知故障未排除且駕駛人未及時發現并由此引發的事故,修理單位相關責任人應承擔相應責任。
7.10行駛中車門、車廂自行打開的機動車與其他車輛、行人發生事故:車門、車廂未關牢固的機動車一方承擔主要以上責任,另一方有過錯的承擔次要責任,無過錯的不承擔事故責任。
7.11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和工程救險車等特種車輛與其他車輛、行人發生事故:其他車輛、行人有條件讓行未讓行的承擔主要以上責任,執行緊急任務的特種車輛有過錯的承擔次要責任,無過錯的不承擔責任;其他車輛、行人無條件讓行的(即沒有采取讓行措施的時間、沒有讓行的空間),執行緊急任務的特種車輛承擔主要以上責任,其他車輛、行人有其他過錯的承擔次要責任,無過錯的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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