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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來,隨著我國會展業的繁榮發展,展覽會上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時有發生。根據知識產權相關立法的規定,對于展覽會上的侵權行為,知識產權權利人可以依法請求知識產權相關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處理,并可請求司法保護。但是由于展覽會的臨時性和流動性等特點,在實際操作上,知識產權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很難按照知識產權及有關法規規章規定的辦案程序處理知識產權侵權糾紛。而近幾年,各種經濟技術貿易展覽會上,知識產權糾紛案件不斷出現,損害了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形象,破壞了展覽會的正常交易秩序。
因此,針對展會知識產權保護存在的問題,商務部會同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和國家版權局制定了《展會知識產權保護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并于2006年1月10日頒布,3月1日正式實施。
《辦法》制定的必要性
實踐中,一些對知識產權保護比較重視的大型展覽會主辦方,為解決知識產權保護問題,自行制定了展覽會知識產權保護規則,例如:中國出口商品交易會(廣交會)、中國國際高新技術成果交易會(高交會)。這種對知識產權進行保護的作法,其實質內容是要求參展商承諾不侵犯他人知識產權,一旦發生侵權投訴,按照展覽會知識產權保護規則進行處置,被認為侵權的產品,則要撤出展覽會。這種作法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知識產權,營造了展覽會期間知識產權保護的有序環境。但是由于展覽會主辦方自行制定的知識產權保護規則,在執法力度與執法銜接上,仍存在著諸多難題。
例如,如果參展商違反協議,拒不撤出侵權展品,主辦方也無強制力;另一方面,即使主辦方的作法有不妥或不合法之處,參展商也不能尋求法律救濟。
又如:多數展覽會制定的知識產權保護規則,但是沒有區分知識產權不同類別的情況。如,根據專利法的規定,我國的專利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這三種專利的授權條件及審批制度不同,發明專利經過實質審查,因而權利比較牢固,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未經過實質審查,專利權不太穩定,通常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權人提起侵權訴訟后,被控侵權方都要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宣告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權無效。一旦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的,侵權審理程序一般都要中止,等待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是否維持該專利權的決定。由于展覽會對三種專利侵權投訴的處置未作任何區別,則會出現投訴所依據的專利權本身就是一個無效專利的情況,如果在該專利權的基礎上處置被投訴人,顯然對被投訴人顯失公平。
此外,由于目前我國現有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中沒有關于展會知識產權保護的特別規定,因此在展會知識產權保護過程中常常出現法律的銜接問題,從而給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的執法帶來困難。根據知識產權有關法律的規定,權利人向管理知識產權工作的部門請求處理侵權糾紛的,只要符合受理條件,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受理。在實踐中,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由于很難做到在展覽會期間對侵權糾紛案件結案,而在展會結束后的處理又缺乏相應的規定,因此一般采取撤展等臨時措施或不予受理。
由于現有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缺乏與這種展覽自律行為的銜接,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在展會主辦期間的具體職能不明確,使得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和展會主辦方在展會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缺乏有效的配合,特別是由于展覽會時間比較短的特性,展會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缺失給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切實保護帶來了一定的影響。
針對我國展會知識產權保護存在的問題,2005年商務部會同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國家版權局和國家知識產權局開始了《展會知識產權保護辦法》的制定工作,在制定的過程中先后征詢了有關展會主辦部門、地方和中央知識產權管理部門以及優質品牌保護委員會、美國政府等相關企業和國家地區的政府部門的意見,并在商務部網站上公開征集了公眾意見,并根據意見的反饋情況,對辦法草案作了進一步的完善和修改。
《辦法》的目的和特點
《辦法》的目的是強化展會期間知識產權保護,維護會展業秩序,推動會展業的健康發展。其中,既突出知識產權保護,又注意不干擾展覽會的正常交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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