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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1日,浙江某銀行串通被保全人逃避法院依法凍結被保全款,幾分鐘內將208萬元被保全款悉數轉移。無錫中院法官依法指出該銀行的行為違反了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為此,該銀行進行了深刻檢討并自行追回被轉移款。
2005年7月,江陰某漆包線廠與浙江某電機股份有限公司簽訂了提供漆包線的承攬合同,價格根據市場浮動協定,質量以國家規定標準執行。如果發生質量問題10天內提出異議,貨款在驗收入庫后15天內付清。合同簽定后,江陰漆包線廠按照采購訂單陸續向浙江電機公司發貨。期間,該電機公司付了部分貨款后,尚欠江陰漆包線廠397萬余元,在多次被追索的情況下,以種種理由拒絕付清欠款。
2006年5月9日,江陰某漆包線廠將浙江該電機公司訴至法院并向法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請求按訴訟額凍結被告浙江某電機公司銀行存款或等值外幣或查封、扣押其相應財產并提供擔保。
法院經審查后認為,原告漆包線廠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并依法作出裁定。在裁定書送達當事人后,法官即刻趕赴浙江臺州市某銀行,根據法律規定要求該銀行立即凍結被告浙江某電機公司賬戶。該銀行工作人員借口單位內部規定必須經行長簽字才能受理相關凍結手續,否則不能辦理。在法官到行長室辦理簽字手續時,該銀行工作人員楊某某趁此間隙與被告惡意串通,將被告賬戶上的208萬元應被保全款全部轉移。
此后,無錫中院法官在凍結該賬戶的同時要求提供被告賬戶的當日交易清單,通過審查交易清單發現了該銀行與被告串通的事實,遂依法告知該銀行其行為違反了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該銀行行長承認其設置行長簽字手續不當且對此進行了深刻檢討,同時表示將如數追回被轉移款,并協同被告浙江某電機公司按照法律規定補足應被保全款。
5月11日,無錫中院依法凍結了已全部存入該銀行賬戶的被保全款,以保證該案審理執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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